【求助】在民事诉讼中碰到的问题,我如何办才是最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0:09:43
案件:交通事故致残,我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1、现在诉讼阶段,在财产保全中,我应该怎么做才是最好?
2、现在在诉讼阶段,暂时还没开庭?我了解到,可以“先预执行”好。还是等判决书下来再执行?“先预执行”法院是否要收取费用?
3、当事人是未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是否成立?
4、残疾辅助器具费到底是按照司法鉴定书,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民法院最终会认可谁的意见?
3、交通事故致残是未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应该算不算到赔偿里面,人民法院认可这个费用吗?
4、国家康复辅助研究中心 关于肇事致残的假肢赔偿问题 里面的第5条第5款:⑸ 假肢与矫形器产品的更换期限,除根据产品的使用寿命外,还要考虑患者的生长发育和病情的发展情况。通常,18岁以前每年更换一次(至少每年更换一次接受腔),18岁以后每2年更换一次;特殊情况需及时更换的(特别是矫形器),需有医院的证明。

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1、财产保全你必须得提供担保才行,你要做的就是在开庭之前向法院书面申请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先予执行,不是你可以自由选择的,要看是否有先予执行的必要。除非不先予执行会使受害者无法生活或者就医。请看: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3,你这个问题很模糊,看不懂。
  4,你引的第二款是关于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规定而不是赔偿额度的规定。这两者没有直接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这个必须请教有相关经验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