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责任主体的一点疑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21:08:07
A把B打伤了,当时二者都是十七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该也属限制责任能力人.如果当时起诉,应由A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但是,如果当时没有起诉,而是等一年之后,A已经有了固定收入,并且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时,B起诉了A .这时的赔偿责任是该由A负担还是A 的监护人呢?请专家指点下.希望有理有据.

应由A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85.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经济收入的年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可由扶养人垫付;扶养人不予垫付的,应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

有了固定收入,A自己来赔偿.

及时A现在16岁,遇到赔偿,如果A自己名下有财产,也应该先执行A的.监护人承担不足部分.若A一分没有,监护人全部承担.

道理嘛,我理解,,未成年人自己肯定要先承担民事责任.但监护人是无限连带.

依据是高院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