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善意占有的问题,求达人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9:13:37
甲之马丢失,后发现为乙占有,甲怒,径直将马牵走,试从以下几种情况分析其法律关系:
1.马为丙所盗,而后乙从丙手中买到,可确定乙不知马为丙所盗有
2.马不知何故遗失,直接为乙拾得
3.马为丙所盗,乙知道此事,并从丙手中买得

按我自己的理解,第一种情况中乙为善意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乙所得,可向甲提起所有物返还或者侵权损害赔偿,甲只能针对丙提起不当得利返还和侵权损害赔偿;第二种情况中乙为遗失物拾得,根据我国物权法之中的相关规定,拾得人无法取得其拾得物的所有权,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但现在马为乙所占有,新的占有关系已经确立,甲不能直接牵走【私力救济】,此时乙可向甲提起占有物返还,甲应行使的权利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第三种情况下乙明显为恶意占有,但甲依然只能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直接私力救济,原因同上,只是此时乙适用恶意占有的权益保护规则。
但是很疑惑的是第二种情况下乙是否是善意占有,他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呢???是否还有其他的情况可以让这个案例更加的完善呢??
谢谢回答,遗失物拾得为无权占有,我知道了,是否是这样:应该分析2中乙的主观心理状态
如果乙认为此马为无主物而先占,在乙得知甲为所有人之前他是善意占有的,得知之后如果继续占有那么转化为恶意占有;如果乙抱着无因管理的目的去占有此马,那么这就是无因管理;如果乙内心为明知此为遗失物且以所有的意思继续占有,则为恶意占有

2是无因管理或善意占有,也可能是恶意占有。具体要分析乙的主观状态。比如要是没有任何特征表明马是遗失物,则乙有可能认为其是无主物。即使认为是遗失物,乙也可能是出于无因管理的目的占有。当然还有可能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了。

"按我自己的理解,第一种情况中乙为善意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乙所得,可向甲提起所有物返还或者侵权损害赔偿,甲只能针对丙提起不当得利返还和侵权损害赔偿;"
不对啦,盗窃物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甲可取回他的马,乙只能向丙提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