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最新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4:07:53
95年发布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但是我找不到最新的,
因工作需要,希望找到最新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谢谢
最先找到的有10分!虽然不多,但真的谢谢你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2000年5月1日

第一条 为保持城市市容洁净,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常州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常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本市城市车辆清洗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管理规定及行业政策;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审核和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四)监督、管理车辆清洗企业经营活动,并受理与城市车辆清洗相关的投诉。

第四条 设立城市车辆清洗站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不少于30平方米的清洗场地或车间;

(二)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必须符合规定,不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三)至少具备两台以上清洗设备和一套以上污水处理设备,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

第五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选址批准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

(三)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清洗服务方式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主要设备选型;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城市车辆清洗站颁发《运营证》。《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

取得《运营证》的单位和个人,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必须服从统一的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