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赋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特权和辖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23:11:01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特权和豁免:(1)在诉讼程序上,除了公约另有规定外,针对机构的起诉只能向与机构有某种特定联系的会员国境内的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2)在资产方面,机构的财产和资产,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征收或通过行政或立法行为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扣押。(3)在档案与通讯方面,机构的档案无论在何地都不受侵犯。(4)在税收方面,对于机构及其资产、财产、收入和公约授权经营的业务和交易,应免一切税收和关税,机构还免于承担征收或任何税收和关税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