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0:40:24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正确的说法是( )
A.只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B.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C.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才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D.只要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就有民事权利能务。

来源:《民事诉讼法自学考试指导与题解》
该书答案说是A。

(我认为答案A也是错误的。比如说死者(人格权),他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没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那么,此题没有一个正确答案?)

答案是A !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不是一一对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是指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权利。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具有诉讼权利,但具有民事诉讼权利的主体却不限于此,还有些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
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
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
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
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
但是,位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诉讼法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