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问题 很棘手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2:02:53
我并不是不报恩,我也没有恨过他。2楼的误会了。难道把我带到世上就应该像垃圾一样因为我是女孩就应该被抛弃吗?为什么他那么有钱,而要我的妈妈为了担负我的生活而艰难的生活?我只是相帮这个单纯的母亲追寻幸福!2楼的你还真有人性啊!你根本就不明白被人像垃圾一样丢掉的痛苦!!假如我的母亲像你说的那样,找个有钱人,那我是不是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是多余!@!你真不是人!!
追索抚养费
关键:“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两种认识:
1·认为错过请求时间,已经“成年人”且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以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对于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是否受时效限制,各种学说有不同的看法。通常认为只有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其他请求权均不受时效限制。
关键:当地法庭是否支持。
“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案例:
讨求学费 女大学生状告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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