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房遇到拆迁如何处理,有什么法律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4:17:55
一九七0年计划经济时代,由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按区域布局分给我单位一处门头房,用于商业零售使用,(多年来由我单位无偿维修和使用,无任何人过问过,好象当年竣工时验收不合格,交市房产管理部门时拒收)时至今日已经三十八个年头了。现在面临拆迁,按政府部门拆迁管理规定可以实行房屋就地置换或者货币补偿。现在产权如何确认?房屋置换以后产权证如何办理?请法律专家指点迷津。
我单位原属于国有单位,现已改制。此房是城市公用房因此不牵扯农民宅基地的问题!请帮忙老师看清后帮帮我!!!

由于宅基地是集体组织免费给村民建房使用这一特殊属性,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尽管现在没有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但对于农村房屋的买卖是否有效法院判决各不相同,各方面也存在不同争议,本文主要从通过法律、法规、法理分析出发,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同时对如何规制提出设想。

[关键词]:农村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合同效力 地随房走

一、房地产权现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谈农村房屋买卖,首先要分析目前我国的房地产权现状,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二种所有制:国有和集体所有.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且土地所有权是不允许买卖的。而对于房屋是指建筑于地上的供人居住和从事营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其总是建立在土地之上。土地上一旦建了房屋,对土地的占有、利用在一定时期内已完成,以后主要表现为对房屋的占有、利用,故房屋和土地不可分及其占有的相排斥,事实上在两个所有权不一致时只能表现为一种占有使用。现实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对房屋享有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失去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这种情形很少见,这是由于购房、建房的目的所决定的。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大量存在,如所有的私有建造(包括农村在宅基上建设的房屋)和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通常情形下,我国目前都是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使用土地,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房屋。国家为了发展房地产也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日常中只要土地使用权还在使用期限内,应是地随房走,而当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已到,这时才有一个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的问题。而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这就会发生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和房屋所有权长久性冲突,导致不动产存在天然的缺陷,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存在这个问题,只要房屋存在,就可永久占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除非房屋倒坍、灭失重新建造,则要审查使用人是否符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为我国所特有。它指的是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分为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宅基地的区别在于:农村宅基地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