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0:50:01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请问如果缺少其中的一个条款,这个劳动合同还成立吗?
新的劳动法所说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不是以上九条呢?

1、或者主要负责人,是以上九条。
2、应当具备不是必须具备。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呀。
3、缺少项不影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视为有效合同;缺少项影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可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