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移动发生消费摩擦,请求援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1:35:53
本人于今年8月参加大连理工大学中国移动存话费赠手机的活动,该活动中,移动公司承诺每月返50元话费,共返十个月。12月由于本人机卡分离(即赠机与手机卡一直分开使用,移动公司声称有协议要求机卡不能分离),当月并没有返话费。 我的疑问有三点:
第一,购机时,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所以我一直不知道不能机卡分离。但移动公司人员解释,因为当时我把身份证复印件给移动公司,就相当于把权力受于公司,也就是相当于签字了。所以我需要遵守该协定。
第二,该协议的合理性。不确定是否属于垄断企业的霸王条款?因为强制要求机卡不能分离,并需强制办理每月五元的gprs业务。
第三责任问题。移动公司说由于我购机时未仔细了解该项活动,以致发生机卡分离使用,所以责任由我全全负责。对于这个问题,我虽然知道自己也确实有一定的错误,但是我想有多少消费者,能够仔细了解,所以我感觉还是有点冤枉。
有请有识之士能够出谋划策,不胜感谢,虽然钱不多,但我就是要让移动公司不要仗势欺人,拿豆包不当干粮。如果我的疑问能站点住脚,我将与消协或者记者联系,请求支援。谢谢大家。
谢谢高手,移动公司说由于公司本身的问题,拿不出协议,是否合理。

如果移动提供的协议书,是格式文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见,移动提供的协议是格式条款,对协议有不同的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重要的是,你在购机时根本没有签订协议,就不受该协议的任何条款约束。移动公司人员解释,把身份证复印件给移动公司,就相当于把权力受于公司,也就是相当于签字了,这是非常可笑的说法!你连协议都没有看到,对协议的内容完全不了解,难道移动说协议上要什么内容,你就要遵守该内容?!假如现在移动说协议中要求你每个月消费1万元,难道你也要交1万?这不是荒谬吗!

所以,你目前的情况,如果打10086进行投诉,要求移动提供你签订协议的文本(虽然你根本没有签,证明他们不送话费是合理的!),如果10086不能解决的话,你可以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