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关于信用证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9:40:37
某公司接到国外来证,信用证有效期为5约31日,规定4、5月装运由卖方选择,该公司5月4日将货物全部装上船,并取清洁的已装船提单,当公司5月30日向银行交单时,遭银行拒绝,分析拒绝理由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交单期,则根据UCP600的规定,单据必须于提单后21天之内,提交给指定议付行。

在案例中,单据交单已过了最晚交单期了。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你应该看看对方有什么问题出现啊,这个说的笼统了啊.为什么拒绝,是单据不齐全吗?在合同里已经注明的单据是必须的啊.

交单期过了,如果没有明确确定交单期,那就安提单日后的21天交单,30号交就过期了啊...当然就拒付了...

1、信用证开立的形式有信开本和电开本两种。其中电开本包括三种:简电本、全电本和SWIFT信用证。
2、D/P是付款交单意思,包括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D/A就是承兑交单的意思
3、首先,那不叫背对背信用证,叫对背信用证。两者的区别:1、可转让信用证允许将开给出口商(第一受益人)的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供应商,并允许其直接利用该信用证;而对背信用证则是独立于原信用证的令开立的一张新证,二者相夫并存。2、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程序所涉及的银行是为一套互相关联的为可转让信用证服务的银行,主要包括:开证行、通知行、转让行;而对背信用证的流转程序要涉及为两套独立并存的的信用证服务的银行,主要包括:原证开证行及通知行/指定银行,对背信用证(新证)开证行及通知行/指定银行。3、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要以开证申请人即开证行的明确指示为前提;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则与原证申请人即开证行无关。4、可转让信用证的受让人与原受益人一样,可以得到开证行的承付保证;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对原证的申请人及开证行无任何债权,他仅能得到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承付保证。5、可转让信用证对转让行有一定限制;而可开立对背信用证的银行无任何限制。另外,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要比转让让行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6、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一受益人只有权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及/或汇票;而在对背信用证下,通常要将供应商提交的几乎所有单据全部替换为卖方(中间商)的单据,以便符合原证要求。
就这样了,希望能帮到你。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