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中工资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0:32:29
想请教一下,我在梅州工作了二年七个月,现在的工资为4000元/月,公司没有为我买保险。如果辞职补偿是否也要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如:梅州地区600元/月*3倍=1800元/月)是不是这样理解?

请好心人直接回答问题。谢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谢谢这位兄弟的回答,如果我08年1月1日以后辞职,是否可以得到现在的工资4000元*3个月=12000元的补偿金。

08年后还按现行的劳动法来执行补偿金是否有其它条款的说明?

不是,这是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的合同是在08年1月1日以后签定的话是可以这么操作。
所以你的情况依然按照现行的劳动法来执行。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就该条规定来看,最多劳动仲裁会裁定公司补缴你的保险费,由于你是辞职,故补偿金难以实现

你是辞职,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补偿金(包括08年以后)。
不过08年后,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08年你只有以单位过失来提出辞职才能得到半个月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且你可以让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