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中“五金由乙方自行办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6:29:19
甲方为单位,乙方为自己。
他们在劳动报酬中写明:乙方的“五金”由乙方自行办理。
请问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他的自行办理的意思是:例如我一个月工资800,他们解释给我们发放的五金已经包含在800内。

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国家法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而不缴纳社保(也就是你说的五金)。单位的那种约定是无效的,你可以向当地社保局稽查科或者劳动局监察大队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