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引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5:17:03
2008.1.1正式实施新劳动法了,而新劳动法引起了我的思考:我现在在一个公司上班,已经有4年的工龄,是每年的3月份签订合同的,也就是说,我今年3月份签订了合同,要是我明年(2008)3月份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合同,就是辞职,请问有没有每年一月的经济补偿,到底是怎么算的呢?是按照新劳动法还是旧劳动法执行啊,新劳动法我也看了,上面没有具体说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关系到钱的问题啊,虽然比较现实,但对于我们这些打工的来说还是很看重的。
但是刚才看了旧劳动法,好像也有补偿啊,搞不懂,觉得很坑人的。

明年3月到期不续签,2008.1.1起的这一段有经济补偿,因不满半年,可的半个月的工资,在这之前的时间没有补偿的。

按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四条规定,你现有合同到期后才有可能得到补偿金的(有条件的).但新法2008.1.1施行起的这一段才有经济补偿,因不满半年,可得半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