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长如何获得更多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5:20:22
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提到: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情况:07年7月至今,我所在网络公司未予我签订任何合同,保险也没上。作为项目负责人,我的月薪在我们公司是最低的(从试用期到现在的观察期)。

问题1:合同问题;如果公司与我在08年1月1日以后签定劳动合同或继续不签订合同,还或者辞退我,我能否获得赔偿?或者什么前提能获得更多赔偿?
问题2:试用期问题;试用期过度到观察期是否合理?合理的话是否应该有多于的薪资?不合理应该有何赔偿?
问题3:保险问题;07年7月至今的社保,公司会为我补交上吗?同时还能争得其他什么福利或赔偿?

我这种情况应该有很多人都经历过,找到适合的工作很难,找到了吧又被公司牵着鼻子走,新的劳动法真的能够约束用工单位吗?真的能保护我们劳苦大众吗?

问题比较多,请了解劳动法的帮忙解答,小弟现在很困惑把全部分值奉上,感谢再感谢回答问题的人。。。再感谢下帮忙想办法的仁兄。。。

回答:1、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只要有相关条件成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可以获得赔偿。赔偿的前提是2008.1.1前《劳动法》二十八条之情形,2008.1.1后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情形。
2、试用期按照合同期限比例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工资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合理的话,根据合同期限约定的试用期内为试用期,超过试用期部分视为转正,按照正式职工履行工资约定。
3、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缴纳社会保险,强制的。关于其它福利或赔偿,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