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珍藏图录》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1:37:08
原告:吕××,《中国电话磁卡珍藏图录》的作者
被告:某日报出版社
案情介绍
原告吕××是位集邮爱好者,收集珍藏有大量的邮币卡。1993年,其在香港的一次国际性邮展上,看到各国的电话卡的收集情况后,萌生了要做一本中国电话卡的收集册的书,以供集卡爱好者了解中国电话卡的历史,也便于收藏。于是从1994年起,吕××开1
始搜集中国邮政部门发行的各种电话磁卡,既有国家邮政总局发行的“国家卡”,也有地方邮政部门发行的“地方卡”,还收集了由香港、澳门邮政当局发行的电话卡。在收集这些卡时,吕××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他几乎跑遍了全国各地的邮政部门,总算在1995年收集到了截止日期前的中国的所有“国家卡”和“地方卡”。1996年,这本凝聚着吕××心血的《中国电话磁卡珍藏图剥(以下称《珍藏图录》)由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出版,定价为280元人民币一册。根据对邮币市场的了解,出版社第一版印刷了1万册,马上就售完。岭南出版社根据作者吕‘××的建议又第二次印刷了2万册,价钱相同。
1997年8月,吕××在邮币卡市场上发现了由被告出版社发行的《中国电话磁卡总图录》一书(以下称《总图录》),该书的作者署名为张××。经对比分析发现,《总图录》采用了《珍藏图录》的绝大部分内容,达到了该书内容80%以上。除了在个别省份编排序列上两册书有所区别之外,其余内容几乎是一致的。《总图录》比《珍藏图录》多了一部分电话卡,即是在1996年9月到1997年4月期间,国家和地方邮政部门发行的电话卡。同时经比较可以明显看出,《总图录》采用《珍藏图录》的那部分内容是用了翻拍的方法实现的,所以在《总图录》中的电话卡的色彩和清晰度也较《珍藏图录》逊色。由于被告出版社发行的《总图录》开本较小,书的定价只为38元人民币,故此书销售势头良好,在短短
的时间内,就销售出了3万册左右,致使原告吕××的《珍藏图录》严重滞销,积压约1.5万册左右,资金额达420万元左右,给岭南出版社和原告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调解末果的情况下,吕××向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张××以及《总图录》的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被告对原告的观点则提出了针锋相对的看法,被告认为:本案所涉的作品

经典案例,可惜兄弟对著作权了解不甚了了

1、汇编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原告的行为没有侵犯设计者的著作权。
原告的行为是将电话卡搜集起来,整体汇编成册,真实再现其内容,未予改动,且《中国电话磁卡珍藏图录》是对许多电话卡的搜集,并不是针对某一张电话卡大做文章(故未构成侵犯其汇编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3、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