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导游的法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2:00:07
1.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轻微,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请问:⑴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⑵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1999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逐与该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导游徐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购买相机的行为是双方自愿,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请问:⑴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这的物品?为什么?
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1.(1)可以,导游人员对其行政处罚不服,有提请复议的权利。
(2)正确,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不可以颁发导游证的情况,包括被吊销过导游证的情况。
2.(1)不可以,法规规定了导游人员不可以想旅游者兜售或者购买其商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向旅游者购买商品的行为,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应没收,情节严重者,吊销导游证,并勒令其所在旅行社进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