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保险投三个月后才生效但又在准满一年到期结束,公平否?合法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5:17:15
学生2007年9月1日投的保险,算到2008年8月31日到期。而学生2007年11月2日生病住院。病历、证明、明细清单、发票、保险单一应俱全。但保险公司不给报销,说是要三个月后才能生效。回来一看当初下发的保险单相关条款的确如此。基本上每个保险公司都是这样。
意味着这份签为一年期的保险合同,只有9个月的有效期。那么有9月~11月这三个月的时间,万一投保人即学生出了什么事,因不在投保的在效期内,只好自认倒霉了?
听说这是什么国际保险业的惯例。这是不是一种行业霸王条款呢?既然在延期三个月才能生效,为什么不能也把保险的截止日期也相应地往后延长三个月呢?

1、一般情况下,商业保险对疾病方面都有等待期的,一般短的为30天,有90天的,有180天的,最长的为一年,但对于因为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保险事故,一般情况下各个公司都没有等待期;
2、设立等待期,主要是为了减少带病投保这种现象,免得有人因为生病了等着看病了再去买保险;
3、如果住院延续到保险到期后的一定时间内(如30天,有的是按交费宽限期60天),很多医疗保险也是可以赔付的。这种情况就是类似于楼主所说的保险期限相应地往后延长;
4、保险费率的计算考虑了多个方面,其中也考虑了保险期限的问题。假如说强制地将保险截止日期也延长三个月的话,那么所交的保险费也就相应地提高了。打个通俗的比方吧,这个学平险是保一年的,但其实你交的钱是按照9个月的出险概率来交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