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解决一个无因管理的小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2:25:16
王某在济南黄河大桥观光,见一女子神情异样,意欲跳河,王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1000元的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被撞伤,衣服被撕破,王某将女子送到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为自己包扎伤口花费20元,当晚王某住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向服务员借100元,次日轻生女子家人到医院向王某表示感谢。
问:王某和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上述费用如何处理?
这是我们民法上的一个案例,大家帮忙解决,要有具体的依据,就像 根据《民法通则》第××条,越详细越好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负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说王某所丢失损坏的,包括自身受伤的费用,都可以向该名女子要求支付!其实见义勇为用民法来说就是无因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