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如何协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8:07:58

(一)隐私权与知情的冲突

通过上述对两者概念的分析,可见:前者给予公民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不让他人接近、侵入、公开和传播自己的私人事务,具有消极与被动性;后者给予公民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权利,以满足其政治与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具有积极与主动性。

两者的冲突不仅仅是表面的,在本质上两者也是冲突的,两者不完全是私权与私权的冲突,更多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归纳起来有三种类型:1、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2、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3、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解决不同类型的冲突,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此原则适用于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矛盾。人个的隐私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保护的程度,应该依个人的社会角色而定,当一个公民不具有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身份时,其个人隐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隐私,因为它与公共利益和政治民主无关。当一个公民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时,其原来属于隐私范围的某些因与公共利益或政治民主有关而具有公开的属性。政府官员和执政党领导代表公民行使权利,负有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责任。他们的言行举止、道德品质、能力水平、学历资力、态度观点甚至家庭背景、婚姻爱情、财产状况等私生活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本身就是社会公共生活的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于他们的这些情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因此,公民的知情权高于他们的隐私权。

2、利益衡量原则。此原则可以调整公共人物的隐私以权社会知情权的矛盾。所谓公共人物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有突出成就或身份地位显赫或因罪行重大等原因,而被公众普遍知晓的人物”。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衡量权利所蕴含的权利内容,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权利的配置,也即前者所带来的利益是否足以将后者所省略。如果能,则承认前者,反之则尊重保护后者。在一定程度和场合下,应当允许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入甚至对公众人物的攻击和侮辱。

3、宽容协调原则。当权利范围内的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了解权与隐私权相冲突时,则应当兼顾两种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