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宗交通肇始案子恳请大家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9:34:34
最近小弟的亲戚(以下简称A君)被搅进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希望能够得到法律方面达人的帮助!!!

事件概况:
一周前,于西安市户县热电厂家属区西门口左拐3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逃逸,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一人重伤。
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家属提出3位目击证人,第一位证明A君当晚驾车离开家属区,另一位证明晚些时候我的亲戚开车到达厂区。这两份证言联合起来证明当晚A君的行车路线经过事故发生地点。第三位证人将详细描述A君车辆的型号以及车牌号。他们可能还有其他证据(可能系捏造),试图认定事故责任应该由A君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A君本身对此项事故实际上并不附有任何责任。对方明摆着是要诬陷。
对方的3位证人,根据A君的描述,均为受害者家属自己人,所谓第三位能够提供车辆型号以及车牌号的证人,其居所地与A君住所只隔一栋楼。
发生事故的地点没有路灯,正常情况下是看不到车牌号的。

目前A君正在等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律师劝其申请交管队认定之前的听证会。

这就是整个事件的大致情况。据我所知,对方完全是找不到责任人,想要把责任推的A君身上。小弟现在还在上学,学的也是法律,我认为,这件事根据新出台的相关行政法规和条例,无法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所谓交管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也只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来采用。 那么就存在一个证据是否会被采信的问题。
证人证言,在这起事故中,我认为其采信率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我对A君也是这么说的。但是A君担心对方会通过非正常手段(大家都知道是什么),对交管队和法院进行影响。

这就是整个事件以及我考虑的一些问题,希望达人能够帮我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具体规定,以及对方非正常手段有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影响,以及在证据方面,A君应该采取什么行动来对抗。还有在交管队下达事故认定书之前,有没有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来避免其做出与实际不相符的认定书的方法?还有,关于律师提出的听证会,我不太理解,可不可以请达人予解释。

拜谢!送上20分,如果回答详细,将提升至100分以表示感谢!

【法规标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类别】公安/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5.03.08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76526
  第五十一条 肇事驾驶人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逸的,对已确定肇事车辆逃跑路线和方向的,交通警察要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对已确定的肇事逃逸嫌疑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宣传媒体或者向有关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协查通报。
  对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犯罪嫌疑人,从立为刑事案件之日起经两周工作未能抓获,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按照规定办理上网通缉手续。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予以撤销。
  对已掌握车型、颜色或者断续车号的,要立即组织警力在划定的车辆范围内进行排查。
  第五十二条 对肇事嫌疑人或嫌疑车辆,应当组织受害者、目击者证人进行辨认,交通警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辨认肇事嫌疑车辆时,被辨认的车辆不得少于七辆。

  我曾经办理过类似案件,要确定逃逸车辆及驾驶人员须按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办案,所取得的证据也是不合法证据,而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故不得采信。
  同时,你交代的几个证人的证言,即便是真实的,但其仅能证明A君去过该事故区。而A君去过该事故区,并不能就必然推出A君肇事的结论。这就象某人去了银行,并不能得出该人肯定是去存、取钱一样。
  当然,车辆痕迹检验也很重要。如果没有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或受害者被撞伤的位置与A君的车辆痕迹不一致,那么,也不能认定A君肇事。
  听证要不要都可以,但你必须将上述理论向交警书面转达。这也属于你的申诉和辩解,如果交警一意孤行,你可向当地法律监督部门或该交警队的上级单位反应。
  建议找当地律师帮忙。
  祝你与A君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