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0:19:54
我是07年1月份托人办工作.当时对方说到07年4月末就可以上班如果不上班退还全部款项(8万人民币).同时还有几人找他办工作并且都签了书面协议.可是到12月份了还是没有上班.对方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最后我们决定找他要回办工作的钱.他却人间蒸发了.找到他的父母他的父母也说找不到他.只说和他通过电话.不清楚他去哪了.(他和父母住一起)!我想请问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谢谢!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欠款纠纷,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债"或债务链,有相当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为企业的一个沉重负担。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一些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若距发生应收帐款三年时间该款还未能收回,或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发生确实无法清偿的事由,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但这往往淡化了企业的催债意识。

  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结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业在应收款管理中存在着"七多"、"七少":

  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

  二是重表面催债的多,而对债务方深层的经营状况关注的少;

  三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

  四是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

  五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

  六是私下协商解决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

  七是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对相关法律了解的少。

  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

  一、欠款产生前的预防 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