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3:26:44
论述题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必然引起法律上的后果,即产生环境行政责任。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后果来看,法律上主要反映为两个方面:
1、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补救。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根据环境行政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其分为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环境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责任。
  其责任种类主要包括: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行政相对人损失行政处分。另外,在有些情况下,还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
  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是指因环境行政相对人违反环境法或不履行法定环境保护义务而受到的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环境法中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以环境行政处罚为主。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的性质和作用可分为三大类:
  (1)申诫罚。
  申诫罚又叫精神罚,是指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向违法者提出告诫,指明其违法行为,使受罚人在精神和名誉上受到损害的制裁方式。它主要适用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环境法中,明确规定的申诫罚只有警告一种。
  (2)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为能力罚,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环境违法行为人某种特定行为能力,令其作为或不作为的制裁方式。它是对具有某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