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防卫过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1:47:02
假设甲是侵害者,乙是被侵害者,当甲侵害乙不成逃跑时,乙主动追击想报复甲,甲在逃跑过程中非主观意瞬间将乙伤害致死,此时甲是否算防卫过当?请说明理由
但首先是乙主动侵害甲在先,是否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一般应认定防卫过当,
因乙报复的话,充其量不过是伤害,将其打死,明显过当。

除非有证据表明乙当时有行凶、杀人等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如手持利刃,则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正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乙对甲的报复行为没有致死性伤害趋势。还规定:“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
因此我认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另外就看甲是否是非故意的主管因素,那么就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附:乙是准备,而没有实施侵害,上面有法律依据。

这要看乙是如是报复甲的,如果乙手上有凶器。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乙手上无凶器。只是赤手空拳打甲,那就是防卫过当。

ps:甲逃走了,就是等于甲放弃犯罪了。犯罪中止。乙反过来报复甲,就是乙由受害人转化为侵害人。

要看乙是如何追击报复甲,看他采取的是什么方式,如果他仅是凭借赤手空拳,那么,甲将乙致死,明显属于防卫过当。

属于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过失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