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如何正确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16:46
被告人黄某,某火车站公安派出所副所长。2000年9月15日21时30分左右,某火车站工作人员在该站进站口,查获旅客胡某携带121枚雷管欲进站乘车,当即将胡传明交给在该站值班被告人黄某。黄某将胡传明带到公安室进行调查询问,并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按领导要求,要有专人对胡某进行看管。此前,被告人黄某已连续带班工作了三天三夜,很疲劳。车站当天警力不足,身为副所长的黄某一面向领导汇报,一面主动承担了对胡某的看管工作。按照惯例,黄某对胡进行了防范检查,收掉胡的裤带等不安全物品,办理了留置手续,将胡送进留置室锁好门。此时已是16时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搬来椅子坐在留置室门口看守。凌晨4时许,黄某感到头晕眼发黑,再也坐不下去了,见胡已熟睡,叫其不应,便扶墙到隔壁值班室打了盹。5时许,黄再回留置室。发现胡传明已用自己身上的白衬衣绞成绳索系在钢筋护栏上自缢身亡。法医检验证实:胡传明为自缢死亡。

问: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是构成玩忽职守罪还是意外事件?简要说明理由。

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有三,1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客观行为上表现行为人不履行职务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3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间必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黄某主体适合,2但是,黄某并非不履行职务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因为对胡某的看管是按照上级指示,按照惯例检查 收缴危险物品等 已经正确履行其职责 亲自看管也达到要求 并且离开休息前检查过胡某,确保无误.离开休息的行为不应该看作是不履行.
3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胡某自杀)与黄某的休息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胡某死亡倒有畏罪自杀的可能,他死亡对黄某来说应该算意外事件,我只是个学生,不对的地方请教师长同学.颂扬黄某的尽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