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速回~~刑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7:12:46
浙江金华安地镇地处山区,近年来野猪危害庄稼情况严重。1989年9月间,村民丁某、叶某花850元购得狩猎设备“电猫”一台。二被告人在“电猫”安装期间,以文字公告方式向村民发出告示。二被告人将“电猫”安装在被告人丁某家中,并从被告人丁某家中后窗将脱壳电线从窗户山拉出,沿“算金坞”山至“金塘坪”山,离地面0.4米高。同时在脱壳电线拉过的叉路口设立警示牌,警示牌上写明:“广告:电触野猪,晚上七时开电,早上六时收电。”“电猫”安装后,除了雨天,均由被告人丁某按告示时间通关电源。1999年2月27日凌晨,村民王某上山盗伐杉树。5时30分许,王某背着所盗杉木回村时碰触到电线致死。

问丁某、叶某对王某的死亡的犯罪主观心态是什么?为什么

他安装“电猫”属于防卫不适时中的事先防卫,如果事先防卫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装备会使人触电致死,责肯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心态为过失。所谓过失,指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在本题中,丁某设立了警示牌以示路人。这就说明他已经预见这种行为会导致危险事件发生,但是认为设立警示牌就能够避免,属于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所以判断其为过失。
之所以不判断其为间接故意,是因为他树立了警示牌以示路人。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他设立了警示牌,说明他并不是放任,而是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属于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