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刑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存废过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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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是对犯人切断其肢体或割裂其肌肤之刑,主要包括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四种,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原始同态复仇论。至夏商周成为国家常刑,有三典五刑之说,秦及汉初相沿不改。

废除肉刑
西汉初年,沿用前代刑律,用刑很重,死刑、肉刑使用较多。文帝时,齐太仓令淳于意犯罪,他的女儿提萦上书文帝,说“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自愿“为官婢,以赎父刑,使得自新。”文帝很受感动,随下诏废除肉刑,将黥、劓、刖等酷刑改为答或徒刑,对原有各种徒刑亦有所减轻。文帝死后,景帝即位,以为答刑太重,继续减轻。还下诏强调:“答者,所以教之也。”批评了滥用笞刑,对笞用刑具的长、宽、厚度及其光滑度都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