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不给编外人员承担“三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4:35:48
事业单位不给无编制人员买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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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7年刚毕业的大学生。由于巨大的就业压力在得到工作机会时没有仔细研读劳动法,导致今天与单位发生分歧:我在一所全额拨款的中专工作。2007年7月学校贴招聘广告时说7月底考完笔试,面试后,被聘用人员于2007年8月4日签合同。我们一共有8个人被录用了,可是单位一直对于合同问题避而不谈,直到11月底了,我们去找校长谈了一个上午,人事科的人员才来找我们讨论关于合同的事情。
可是我们仔细看了合同发现待遇一栏内写着“五金由乙方(被聘用者)自行办理”。我们就找人事科人员讨论,他们说当初招聘广告上写着:单位不给我们承担五金。所以现在合同的一切条款按当初的广告来签定。我们非常不满,和他们协商一定要改掉关于“五金”这一条。他们回去商量了。
一周后,人事科又来找我们,他们商量下的结果是:我们的试用期又变成一年了,在这一年的试用期内不给我们承担五金。一年后如果我们愿意续签合同,单位才给我们办理五金。合同是一年一签!!
我们是事业单位无编制人员,试用期应该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是他们却一再的耍猫腻,我们只想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可是对于法律实在是懂得太少,望各位帮助。我们应该怎么做?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据我所知道的,你们这一份合同在2008年1月1日起就是无效合同,用人单位的说法完全是有悖新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原则的,所以说你不必为此时过于担忧,用人单位如果到时间仍不承担这些你就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去申诉,用法律的武器让他们重新解读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使用期的问题,这里我给你说明三种情况:1、工作3个月~1年的合同,试用期最多为一个月;2、1~3年的合同试用期最多为2个月;3、3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为6个月。且期间只能签订一次试用合同,只有一次试用期。新劳动合同法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金”,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金。试用期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员工工资的80%,且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新的劳动法实行之后,恐怕用人单位的原合同在继续执行的话那他们就可以吃官司了。我看了一下你所得,简直就是霸王合同,虽说现在工作难找,但是我们也不能够委曲求全,我们要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加油,支持你!合同一年一签这一点没有问题,但是连续签两次以后就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读我不是特别清楚,但是我知道对我们来说这种合同是最有利的。
  我所了解得就这些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并祝你工作顺心!

你们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为你们上社保,这是法定义务,不管合同如何约定,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此项义务,所以这个无须担心……其次,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正象你所说的“试用期应该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单位要求一年的试用期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简单地说,不管约定如何,都是无效的。

我认为这是一份无效合同。它完全违背了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