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的· ··求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6:25:36
李某、徐某、孙某拟共同出资1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甲,其中李某以房产出资,价值4万元;徐某以一辆汽车和设备出资,价值4万元,孙某以2万元现金出资。该公司章程规定,各出资人首次出资认缴额的25%,余下部分各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陆续交清。
请问:该公司在设立中有何法律问题?

⒈。股东最主要的义务之一是要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所以案例中公司甲在设立的时候,所有股东必须足额实缴认缴出资额。
⒉李某和徐某以实物出资,都应先评估作价,以实际评估价作为出资额列入公司章程。
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足额实缴各自的认缴出资额,所以案例中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出得实在有点漏洞太多,比如该公司是从事什么方面的经营业务没有指出等。。。。

这是公司法范围的~~~~```把题目改了...

你自己对照公司法此规定来衡量吧。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