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关于遗产继承的六个案例答案,希望大家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前辈能给出准确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5:24:20
案 例 一

李四夫妇有存款60000元,家里还有李四工资800元,其妻工资2000元。

请问:李四死亡时,哪些属于其遗产?

案 例 二

李某死后,留有遗产110,000元,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中50,000元给小儿子李三。李某还有两个儿子李大和李二。

请问:在本案中,李大、李二、李三各应继承多少遗产?

案 例 三

赵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赵乙于1996年5月和刘某结婚。1997年春节期间,赵乙走访亲朋好友,因醉酒出车祸死亡。当时,赵甲的小儿子赵丙年仅17岁,刘某已怀孕4个月。赵乙死后,刘某仍与赵甲、赵丙住在一起,并照顾他们的生活,没有分家,也没有提出财产继承问题。1997年8月,刘某生下一个男孩,全家人非常高兴。谁知祸不单行,赵甲于1998年10月也因车祸而亡。赵丙与刘某在分割遗产存时发生争执。刘某无奈,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问题:(1)赵乙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法律根据是什么?(2)赵甲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法律根据是什么?

案 例 四

李媛1965年与王为结婚,生有一女,家有楼房一间。197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李媛带幼女改嫁,王为未续娶,房屋由王为居住。1995年王为因病去世,丧事由其兄弟(父母已故)料理。事后,李媛提出房屋是她和王为的共同财产,王为未续娶,房屋应归她所有;但王为的兄弟认为,房屋本来就是王姓财产,王为死时又是兄弟们所安葬,因此房屋应归他们所有;王为的女儿(已婚)则认为,她是王为的独生女儿,房屋应由她继承。

问题:(1)这间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为的遗产?法律根据是什么?(2)李媛有无继承遗产的权利?为什么(3)王为的兄弟有无继承权?为什么?(4)王为的女儿有无继承权?为什么?(5)该案应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案 例 五

作家王某于1963年同张某结婚,1965年王某用1964—1965年作品稿费购房屋四间,1985年王某患病,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他死后,将他与张某居住的房屋留给张某2间,另外2间2个孩子各1间(孩

我现在从事公证工作,每天办的都是继承公证,希望可以给你点有益建议:
  1、只要两人的工资取得时间(以工资单为准)都是婚姻存续期间,理论上无论存款还是工资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间无夫妻财产协议,则上述财产的一半即为李四的遗产。(当然是在中国内地而言,且实际上,发的工资无论怎么样说,也没人可以真的拿来说话)
  2、先把50000元划出来给李三,然后剩下的李一、二、三。道理很简单,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上述情况属于第五种。
  3、《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以上的规定,综合来说:
  赵乙的遗产:由赵乙的父母、配偶、后来生下来的儿子继承。
  赵甲的遗产:由赵甲的父母、配偶、赵丙及赵乙的儿子继承。
  因你的案例其他人物无表述,故不好说太具体。

  4、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