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增值税法 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7:19:10

以下情况不得扣除:
1.购入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得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得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得在产品、产成品消耗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7未按照规定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注明其他事项的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注明其他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