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家环境主权原则应如何论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6: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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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现已得到公认的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防止环境损害的原则、谨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一方面明确肯定和重申了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及其开发的主权权利,另一方面又清楚地规定了国家进化论如何行使的主权都不得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

  3、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一方面要求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另一方面又意味着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和合作。

  4、防止环境损害的原则要求在科学上没有疑问的情况下,各国应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通过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和环境恶化。

  5、谨慎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它的一般含义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物质要标明行管制,如果必要的话,甚至要禁止,即使目前尚无确定和压倒一切的证据证明那些行为或物质已经或可能给环境造成损害。

  6、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污染者必须承担清除污染、恢复原状的责任,不能将这种负担转嫁给整个社会来承担,从而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

  7、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一方面要求各国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8、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切含义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它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得妨碍和损害后代人的需要;二是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管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三是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四是环境保护与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