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问题可以用新颁布的劳动法解决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1:02:54
我的情况:工作时间超过规定的8小时没有加班费,上2天休息1天,每月1000元工资,100元饭贴,扣除医疗保险,养老金,失业金,实发995.5元;合同到2001年12月31日到期,很有可能不再继续签合同,可是还有3000元的押金在公司(最好的估计可以拿回2000)
这种问题可以用新颁布的劳动法解决吗?(我听说新颁布的劳动法2008年实施)
打错啦~~~2007年12月31日

那我也告诉你一下把,,可以用新的劳动法讨说法,,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或是任何方式扣押劳动者的所得,,这是违法的,,你可以根据新的劳动法一分不少的 要回押金,,
恩 上20天休息10天还有待遇,医疗保险,养老金,失业金,那可以说不错了,,我想有这么多的待遇 单位就是想把你们留住,不想叫你们走人。。这是他管理的方式,其实这样你们也不会走了,,,但是 他还要扣押金,,那就另当别论了,,,要换个说法了 ,,,那就 是违法的了,,你说他这不是画蛇添足吗。多此一举吗。正好抹盖了前一种管理方式。。。咳!!!!悲哀啊。。。

你的合同2001年底到期,现在都快2008年了,你死我活搞什么民飞机?

如果你觉得你赢了官司没赢到钱不要紧,不影响你继续工作生活,或者你以此为乐,那我建议你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