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颁布了,我有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6:55:41
我妻子在一个国有企业工作了4年,由于该企业一直有意识规避劳动纠纷故他们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签的该企业所有的一家子公司的合同。2007年10月19日我妻子在怀孕34周时候引产(按原劳动法按正常生产生产处理,已经获得生育保险补助)。2007年12月27日公司以我妻子在工作中出现错误为由(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约200元人民币,已经发文批评并从奖金中罚款超过1000元)宣布解聘我妻子,此时我妻子还在原劳动法规定的3个月产假以内(虽然由于担心没有工作已经提前到公司上了十几天班)。后我妻子以向公司询问可否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给于工作的机会。公司回答由于合同是一年一签,2007年12月31日到期所以属于自然解聘并且没有任何补偿。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呀?

首先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但是职工如果有严重违纪行为的除外。
如果你认为你妻子的错误行为子虚乌有或者没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的话,你可以先与单位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和恢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