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房产权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0:38:23
甲于2001年在北京丰台区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因当时无钱购买,准备放弃,同单位乙得知这一消息后对甲说,你转让给我吧,我以你得名义购买,我给你2000元补助,甲同意。两人签订了合同,乙于是以甲得名义购买了该住房,双方规定以后不能反悔,如反悔需交2万元违约金。由于该住房现在单位仍未办理房产证,故甲与乙没有进行房产过户,现在房屋归乙居住,甲现在反悔想要回自己房屋,与乙协商不成准备起诉,请问能胜诉吗?请说明理由,先多谢了。

应该有胜诉的可能.
首先,新出台的物权法对于不动产买卖是有明文规定的.不动产的买卖应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甲乙的买卖合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合同虽然生效,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如果双方约定以甲的名义购买的福利房,那么将来房屋产权证下来之后自然而然是甲的名字.如果甲单方面撕毁合同,那么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违约规违约,可还是可以要求乙将房屋返还。
另外,约定的违约金不能高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实际遭受到损失(法律也又明确规定),因为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解释不是对违约方的惩罚,而是赔偿对方的损失。所以对约违约金不能满天要价。

希望可以帮你。

呵呵,这类案件办的多了,我回答你

首先你证明该房屋乙实际控制,并可以过户了,否则甲会造成事实,让房屋过户变成不可履行,比如让第三人入住,比如已经于第三人办理了过户等等情况。

其次,在上一条的基础上,你可以请求甲方履行协议,过户房产,会得到法庭支持的。

最后,如果第一条你无法达到要求,那么造成房屋事实无法履行交易的情况,法庭会判决甲方赔偿你损失,但记住,你的损失不是那个2万元,而应当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即房屋涨价带来的差价,应当会远高于约定的2万。

甲可以要回自己的房屋,建议先和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但是甲要向乙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生效要件,房屋的产权证上是甲的姓名,甲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补充回答:专业房产律师建议,你找律师解决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