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申请权?本案性质是专利申请权纠纷还是专利权纠纷?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2:10:39
李玉、李宝、李坚、李良四兄弟系驰名食品“李连贵熏肉大饼”创始人李连贵的直系曾孙。李连贵探索烹饪技术,制出的熏肉大饼异常香美,李连贵熏肉大饼从此名声大起。1924年李连贵病故。其子李尧继承父业,改进副料配方,使其更加美味。1956年,其店铺实行公私合营,该店名为“李连贵熏肉大饼铺”,李尧任经理。李玉、李宝、李坚、李良四兄弟中,除李良目前未从事经营李连贵熏肉大饼业务外,其他三人均继承祖业。李玉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吉林省四平市李连贵风味大酒楼供职。
四平市李连贵风味大酒楼与1996年11月委托四平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李连贵风味熏肉及其制作方法”和“李连贵风味大饼及其制作坊法”发明专利,该两项申请已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通知书和初审合格通知书。李玉提出申请权属请求,与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发生争议,1997年李玉被免职。此后李氏四兄弟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专利申请权权属的诉讼请求。

这是专利申请权的纠纷.
因为现在这个专利处于申请阶段,还没有授予专利权.
谁有这个专利的专利申请权是这个纠纷的关键.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当初公私合营的时候没有涉及到大饼的制作技术问题的归属问题.那个时候还没有什么专利法.只是店铺实行公私合营,没有涉及到公家买断或者收购"大饼制作技术"的问题.李家是以技术与公家合营,那他们就拥有这个技术.是这个技术的继承人.公家没有买断技术.那这个技术的所有人还是李家.
所以这个专利技术的发明人,申请人,权利要求人,应该是李家的后人.

其实,这个申请是没有新颖性的

这个配方恐怕早已经扩散了,没有新颖性。
倒是打官司可以作为炒作手段

由于是祖传的技术,可以由继承人作为专利权人,但是如果是专利权人利用了单位的设备或者资金,则单位可以要求作为共同的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