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风琴遗产纠纷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6:55:05
甘风琴遗产纠纷案
甘风琴为某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风琴扶养长大。长子徐明于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有一子徐军,徐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高淑英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之后,高淑英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徐树未婚,在某公司任职。女儿徐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某国留学。1999年7月,甘风琴因心脏病突发被高淑英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悉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1999年11月3日病逝。在分割遗产时,远在某国的徐红来电话称:甘风琴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士的证言。
问:(1)甘风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风琴的遗产应否支持?为什么?
(3)徐军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1、遗嘱无效,口头遗嘱没有录音,即便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也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再者,甘风琴丈夫去世后,其丈夫的遗产一直未分割继承,甘风琴无权处理应有其子女继承的其丈夫的遗产。
2、高淑英的要求应予支持,继承法有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继承一定份额的遗产。
3、徐军是徐明的儿子,徐军继承遗产属于转继承。

1) 无效,需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
2) 可以,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不可,因为其母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徐军不可通过代位继承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