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买卖纠纷案,请问就此案该如何书写代理人意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8:28:27
某城镇居民丁昌礼的老伴去世多年。丁昌礼膝下有三子。长子丁文军和次子丁武军均在外地工作,丁昌礼与三子丁仁军共同生活。丁文军,丁武军虽身在异地,但均定期给丁昌礼寄来生活费,且每年还返乡看望自己的父亲。1992年10月,丁昌礼因病去世,遗有祖传青花瓶一对及瓦房两间、存款2万元。丁文军,丁武军赶回奔丧后,相继返回工作单位。兄弟三人未就遗产进行协商和分割。1993年6月,长期经营古玩的刘智彬得知丁仁军家有一对古花瓶,便上门与丁仁军协商,经讨价还价,以三万元的价格将这对花瓶买走。1994年春节,丁文军、丁武军返乡过节时得知此事,指责丁仁军不该擅自将家传的青花瓶卖给他人,要求其将花瓶要回来。丁仁军则认为,对于父亲的遗产自己享有一定的份额,有权将此花瓶卖出,将来分割其他遗产时,自己可以少分一点,已经卖出的东西无法再去买回。丁文军、丁武军不同意,既去找到刘智彬要将花瓶返还,遭到刘智彬的拒绝。为此丁文军、丁武军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宣告丁仁军与刘智彬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并有刘智彬将花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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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先要取得祖传青花瓶一对的公正文书:其中少不了三兄弟的签字和亲邻的佐证。法庭裁决除了佣金外还要准备利息等附加费,如果能私下了结要便当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