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是否应该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2:54:39
我在东莞一工厂工作满两年了。公司今天通知我不与我签订明年的合同。
公司出示一份书面通知:
“因公司的原因与工作表现不与我续签合同,并通知我12月31号前去结算工资。”
另外公司也提出可以马上走人。但要填写离职申请书。离职原因要求填辞职。(此做法是否违法。)
公司不与我签订明年合同,是否应赔偿我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
望懂得法律的朋友帮助!!!
万分感谢!!!
我的合同终止日期是到2007年12月31日。
另外问一下,我在公司上班时间是每天10小时,整个部门都是这样。我是否可以以此来要求公司赔偿?如何计算?
还有我从事的工作是印刷厂制版部门,这里有多种对身体有危害的化学药品。而公司从未对员工提供任何的保护与相关的防范措施与知识。此问题是否也可以要求赔偿?
谢谢指点。

首先你要明白你签的合同的期限是到什么时候,
  如果说在明年1月1日前到期,单位在你合同到期后不和你签明天的劳动合同是不用支付你任何费用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如果你的合同期限是在明年1月1日之后,单位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你注意千万不要听信公司的告示,想提前走填写离职申请书,那样算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仅不给你经济补偿金还会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的(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的话)。

公司终止合同根据劳动法是应该给予经济补偿的

补偿的标准是工作年限*月薪

也就是说你工作1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依次类推,最多补偿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