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月底前签订劳务合同(按旧劳动法条例的),请问,我们能受到08年新劳动法的保护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7:41:46

2008年1月1日之前签定的,适用<劳动法>,2008年1月1日之后签定的,试用<劳动合同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是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该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该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现在签订的合同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有有效。但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到期而单位没有与续签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依据旧法,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与你续签合同的,你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从08年1月1日起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支付;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即假如你在月底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月底到期,单位不与你续签,那么你将可以拿到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