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火急在线期待,高分寻求法律援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9:01:23
我今年26岁,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三年有余,病前任职于中铁××集团××公司,主要负责路桥勘测工作。2006年11月份因身体突感不适遂至医院例行检查,初步诊断为乙型肝硬化(代偿期)。随后在这家省级医院进行了长达两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其间历经数次化验,结果均显示:其中有一项癌特异性指标(AFP)持续飙升,且逾两月,临床怀疑可能有肿瘤。随后即上北京解放军302医院进行了最权威的最先进的仪器检查,所幸终于排除了肝癌的警示,但随后做胃镜时却发现本人同时还罹患有严重的胃肠道疾病,临床诊断为:萎缩性胃炎伴肠化及胆汁反流。医生告知这个病是胃癌的一个前期病变,应高度重视,医嘱至少每半年做一次胃镜。因此病在50岁以下者中罕见,经大夫问诊后分析可能是与我工作所在地的饮用水污染有极大关系,联想到我们单位洗脸刷牙时泛黄的水,可能是导致这场病患的罪魁祸首,我追悔莫及!(我很想为我及其有同类遭遇的当地的所有患者伸张正义,但以我单薄的身体和一个人的力量势必难以与强大的势力相抗衡,我现在很想知道的是在此之前有没有与之相类似的因水质污染而导致各种胃病的相关新闻报道和法律案件!希望大家能提供一些这方面的资料!不胜感激!)……痛定思痛之后,我终于擦干眼泪接受了这一现实。在肝硬化和萎缩性胃炎这两大病魔面前,我坦然面对,因为我学会了坚强;我笑对人生,因为我充满自信;我相信奇迹,因为心态决定一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感召和鼓舞下,在医院专家及护士的共同努力下,我终于战胜了病魔,得以顺利的出院。为了继续巩固治疗,我向单位请了半年的病假,回到了所朝思暮想阔别已久的家乡。面对亲朋好友的前来问讯,我故作强颜欢笑,有病却不能说,还害怕别人知道,这就是乙肝的可畏之处!原以为病好后就可以恢复正常的工作,但谁知单位竟以种种借口推委,不予接收像我这种肝硬化的病人,也不说辞退你的工作,也不说给你重新调整工作,反正就借各种理由往后推托,如此这般干耗着,我一点办法也没有!(如有熟悉《劳动法》的朋友,请帮我分析分析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另外想问一下国家是否有针对于保障乙肝病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1、建议找医院开一个病历文件,对你的病症产生原理进行分析,用以辅助证明你的病是由工作环境导致.
2、向法院起诉,主要内容是"工作单位不得与患职业病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乙肝病人劳动权利的保障问题.今年5月份劳社部专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反对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现象。
就业者应首先查看该行业有无对就业条件的特殊需要,如餐饮等行业,否则用人单位就无权以此为由不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就业的权利。除此之外当事人若遭歧视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此路走不通则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4、建议找一名比较专业的律师,代理你的案子。祝你好运!

希望你的事情能得到顺利解决,身体第一,多吃些养肝的药。祝你早日康复。

你很勇敢,能面对现实。
在污染取证方面,可能比较困难。你生病的病因是否和污染有关,也尚待论证。

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