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会怎么处理出错的遗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8:48:57
我外婆在1993年到公证处去公证,把他所有的财产和他名下的一套住房留给我妈妈,后来我外婆于07年去世。然后我舅舅通过一些方法在公证处复印到了我外婆的遗嘱档案,然后找律师从中发现了公证处在制作公证书时留下的许多错误(例如:公证人员签名只有一个人,多处出现的同一错误他只修改了一处等),然后他又通过某些手段让司法局的人要求公证处撤销这份遗嘱。
我想请问一下的就是公证处会不会撤销这份遗嘱和理由。(注:我外婆立的这份遗嘱都是在公证处经过公证人员指导下立的。)

如果想要房子的话。快点找律师吧。
毕竟对方请的是专业律师,人家吃这口饭的。你认为别人会免费教你他吃饭的本事么?

摘录下述条文,供您参考!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五十二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的案件,对公证书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由公证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

你外婆的公证是错误的,可以撤销,公证应有两个签名,一个签名不合规定,而且你不要说什么用了什么什么手段,继承者去公证处申请撤销有问题的遗嘱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