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过渡期内主动提出离职,能否拿到劳动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7:36:24
我是2005年12月进入公司,公司与我们签定的劳动合同是06年7月至07年3月这期间上了5险1金,这之前(05年12月-06年6月)以及之后的(07年4月至今)期间公司并没有缴纳保险金,也没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我在劳动合同法颁布的一个月内,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提出离职,能获得公司的劳动赔偿吗?
我就想明年1月份主动辞职,能不能拿到补偿,请问补偿标准和相关获得补偿的必要条件是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你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公司欠缴社保费,然后获得补缴,但是辞职是单位是没有义务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

你的这个想法估计是来源于新法第38条新增的那一项以及第46条第一项,不过新法得明年1月1日才实施,你现在是不能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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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法,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从而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数额根据你在这个公司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按照一年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不过,新法从明年才开始实施,所以,你在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换句话说,如果你在1月份辞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只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在你辞职的时候拒绝支付这笔补偿金,你可到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