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通知解聘了,请问补偿合理吗?我还要注意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7:32:16
上午突然接到人事经理的电话,先一句“你听了不要激动,。。。”

然后说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 人事说赔偿给我一个月工资加上没有提前一月通知赔偿一个月工资 总共赔偿二个月工资 这样合理吗?

他说我有什么条件可以向他提,但我现在脑子乱烘烘的,我不知道我可以提什么要求,各位大哥大姐帮帮我吧
还有我还需要注意什么的,我不想到时候已经离开公司了再想起什么没有办理就糟糕了,

不合理
首先公司没有给你一个合理的解聘理由
然后是公司没有按原来签的合同来办

以后要注意:
1.了解你想要去工作的单位
2.合同写好解除合同赔偿金

我同意上边的回答,并且你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你就可以领一个工资,而不是他说的一个月就算没事了。你还要问清楚原因,没有合理的理由是不能随便解除合同。并且按照你们的合同给与你合理的赔偿。没有提起通知你还有赔付你一定的报酬。

合同到期的话是每年工龄一个月的补偿金,如果合同不到期你可以追究,要是到期了他们让你走是无条件的,只是在离开前,单位应该给你办理好终止手续,养老、医疗、公积金的停保及转移手续,今后在你找到新的单位之后你接着缴纳就可以了!既然他们要你离开,你也就把心放平静些,人挪活,相信明天会更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