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房屋一间租赁给乙,若甲在交房期限到来时仍未交房,是何性质?则乙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7:58:39
甲有房屋一间租赁给乙,若甲在交房期限到来时仍未交房,是何性质?则乙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答案是迟延给付,乙可以通过催告的方式
我自己却想不通,因为我看书上对迟延给付的解释是债务人的迟延履行,那么乙是债务人啊,现在这个问题上是甲这个债权人没有及时履行啊?
是不是我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淆混了?甲和乙是不是互为债权和债务的?谢谢,非常感谢!!!!
这么快就有朋友回答了,非常感谢
是互负债务的,我明白了。
那么应该是迟延给付,另外我还想知道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不动产的租赁合同是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此题中未提及登记,那么此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呢?

房屋租赁是双务的,甲负有提供住房的义务,乙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给付通常针对动产而言,租赁牵涉到不动产,甲方迟延履行义务,乙可以催告。书上的那个解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常意义上是债务人,也指负有义务的一方。

租赁合同是债权关系,不涉及物权的变动,所以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就租赁合同到房管局去登记有利于保护双方,对抗第三人的。

甲乙当然是互负债务的。甲有将房屋交予乙使用的义务,而乙有向甲支付租金的义务。

乙能否直接接触合同要看甲乙合同中对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有所约定。在一般情况下,甲在交房期限到来时仍未交房,尚未构成根本违约,催告其立即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即可。但乙方可向甲方主张因甲方延迟交房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