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问题的疑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3:17:03
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4年,我是03年9月份进到这家公司的,头两个月还有加班费,后来就一直没有了.于是我在04年9月就离开了,当时也没给我签定劳动合同,后来公司领导给我打电话,我又回来了,公司给我签定了劳动合同,并上了全险一金.然后在公司又干了三年多,公司在这期间仍然没有加班费,尤其是我在调往分店工作,每天都要上10-12个小时.向公司要求,公司不给,还说我的工作没做好,业绩上不去.于是我的工作确实懈怠了下来.公司就找到我,说我一通,并说公司没有其他地方再叫我呆下去,我听懂公司什么意思了,于是我就在07年12月24日申请辞职,公司马上就批了,并要求我在07年12月31日前离开公司.听说国家出台了新的劳动法,我现在还没和公司办理交接,公司也没给我任何补偿之类的说法,所以我想请教诸位,我该如何去做?

根据现在的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将于明天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贯彻的也是这个原则,就是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实际上你们单位就是在等你这句话了,你也主动辞职了,中了他们的套了。
虽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拖欠的加班工资,如果你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的,你还是可以在离职之日起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的。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