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延迟与合同解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3:53:11
甲、乙公司订立烟花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为保证甲赶上春节前后的旺季以及农历12月1日开始的展销会,乙应在农历11月20日交货。
但交货期届满时,乙公司尚未能制作该批烟花。甲公司多次催促,要求务必在展销会开始前交货。但乙公司于展销会开始时仍未交货。
这时,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乙表示3日内可以交货,但甲表示拒绝。
农历12月3日,乙将烟花送到,甲公司拒绝受领。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到法院。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预付款?请给出详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的提问属于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此合同中烟花即是主要债务.甲公司给出了10天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乙方仍未履行合同,可认为是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