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好心专业人士回答:夫妻房产,产证为妻名,妻过世,产证有无必要更为夫名?相关费用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0:31:51
甲(男)和乙(女)婚后于1999年共同购置产权平房,房产证上仅为女方“乙”的姓名,99年取得房产证时家中成员为夫妻甲乙两人和儿子丙一人(共3人),当时乙父母已双亡,甲父母也已双亡。
但乙呢于2003年过世,之后甲一直没办理继承公证以及房产更名,至今07年产证仍然为乙名。

请问:

1. 既然根据最新的婚姻法,房产为夫妻甲乙共同财产,那么1/2本来就是甲的产权,即便产证上没有甲的名字,另外的1/2由甲和丙共同继承,也就是说甲有3/4的产权,丙有1/4,在这样的前提下,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房屋出售交易,现在07年有必要办理产权证更名么(欲更名给甲,丙已放弃继承)?

2. 如果不做更名,将来平房拆迁,甲欲取得全部拆迁费是否会遇到问题?(丙已作了放弃继承公证),其实主要是怕拆迁方是否可能以产证上为非“甲”的姓名,来拒绝支付拆迁费给甲;或者说甲完全有权利获得全部拆迁费,拆迁方无理由拒绝支付?

3. 丙现在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公证(花了200多公证费),甲欲将产证上乙名更为甲名,更名相关的“公证费用”以及“更名税费”包含哪些,各为多少(总价的%),跟房屋普通买卖交易更名有无收费区别?(解答前请注意:甲本来就有1/2的产权,并且按继承获有1/4,另外从丙处获得其放弃的1/4)

4. 国内各地市更名相关费用是否为统一标准?(产权发生地为黑龙江省)

5. 由于疏忽,乙于2003年的死亡证明(医院开具的)不见了,现07年要做继承公证时,由市公安局开具的户口注销(死亡)证明是否可以,还是必须到当时那个医院重新开具?

我是新人积分少,请见谅!
问题繁杂,谢谢解答,不胜感激!!!

问题1:由更名的必要
2: 如果不做更名,将来平房拆迁,甲欲取得全部拆迁费是会遇到问题的(可能以产证上为非“甲”的姓名,来拒绝支付拆迁费给甲)
3:更名税费你可以到当地的房屋过户单位问一下
5:有市公安局开具的户口注销(死亡)证明是可以的,不必到当时那个医院重新开具!

1.要办理产权过户.先进行继承公证,儿子在公证书上签名就可以了。
2.凭继承公证书和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缴纳房价1.5%的契税和0.1%的印花税以及1%的个人所得税(房产满五年,免5.5%的营业税)。
3.产权不过户,其基本功能就不能发挥,包括拆迁补偿在内。

办理过户证咯~~~~

办理继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