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实施的新的劳动合同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9:54:14
本人于2003年在一所小学担任代课教师。学校一直未能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所有保险一律没买。寒假,暑假也没工资。

元月20号左右,我们要放寒假了。学校还没与我们签订合同的意思。请问,如果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新合同法里,哪里条款适合我们?如果学校在下个学期通知我们被辞退了,我们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我们是每天都必须去学校的那种...出勤考核等等和正式老师都一样,就只有待遇不一样.

劳动合同法的以下几款适合你们:

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首先不知道你们代课的性质是怎么样的,所以在此不好分析。是每天都必须去学校,还是有课需要代才去呢?
如果你们是每天都要去,跟其他那些正式的老师是一样的话,那你们与学校就是正式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如果学校是非法定情形解除你们的,你们可以要求学校支付经济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