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0:30:37
李某与***企业于2004年2月20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工作岗位为一车间操作工。同年4月1日李某自感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过敏症,休假4天痊愈。4月25日该症状再次发生,经企业指定医院诊断为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原料过敏症,若不脱离过敏源,该症状将会反复发作,影响患者健康。李某经治疗休息痊愈,4月29日上班。企业了解李某的情况后,表示吃惊:因为一车间前后曾经有600多名工人工作,从未出现过该种疾病。为保障员工的健康,提议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到三车间工作,从而脱离过敏源;并允许李某休假到“五一”节后上班,以其充分考虑企业的意见。休假后,李某拒绝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提出自己掌握中英文打字技术,要求到企业总部的职能科室工作。因企业有严格的科室人员的定员标准,不能满足李某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企业再次允许李某带薪休息3天,考虑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5月11日,李某表示不能接受企业的建议。于是,企业以“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当日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案例提出你的全面的分析意见和适当的建议。并回答下述问题:

B、***企业可以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吗、为什么?
C、李某与一车间常用原料过敏,且“不脱离过敏源,该症状将会反复发作,影响患者健康”,企业应如何应对?
D、***企业应怎样合法地处理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E、根据本案例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提出适当的建议。

在本案例中,企业可以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李某不同意调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约定一年的试用期因违法而无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单位要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法》第26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 可以,因为李某不能在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
2 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
3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如果李某不同意,单位经考虑又没有适合他的工作,可以解除同他的劳动关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专家提供:
不知